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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3]4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27
实施时间: 2003-7-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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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石灰石、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财税[2003]11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省石灰石大理石和花
  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作适当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石灰石资源税适用税额仍为每吨2元;大理石和花岗岩资源税适用税额由每立方米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0元。
  二、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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