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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事服务单位及派往外国、台港澳企业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的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劳保养发[1999]51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1999-6-14
实施时间: 1999-6-14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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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有关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关外事服务单位:
  为规范外事服务单位派往外国、台港澳企业在本市常驻代表机构(下称常驻代表机构)职工的社会保险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由外事服务单位派往常驻代表机构职工,应由外事服务单位到区、县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外事服务单位和职工个人应依法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外事服务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统一按本市规定执行。
  三、外事服务单位对派往常驻代表机构的个别职工1998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有困难的,单位和个人1999年度的缴费基数原则上按1998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0%确定。2000年起外事服务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统一按本市规定执行。
  外事服务单位按其经营范围派往本市其他单位的职工的养老保险按照本市统一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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