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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的函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5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8-15
实施时间: 2003-8-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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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红十字会:
  你会《关于调整卫生救护培训收费范围及标准的请示》(冀红字[2003]40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等15个部门联合印发的《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红一字[2001]44号)等有关精神,同意各级红十字会在进行卫生救护培训时收取卫生救护培训费(培训范围见附表)。
  二、卫生救护培训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另行核定。
  三、卫生救护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专户,支出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四、收费单位应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五、收费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卫生救护培训费期限暂定为三年。
  七、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卫生救护训练收费的批复》(冀价涉费字[1990]第1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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