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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综[2003]4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3-8-11
实施时间: 2003-8-11
失效时间: 2003-12-31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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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物价局,省经贸委、公安厅、卫生厅、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烟草局、劳动保障厅、农机管理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为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就我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凡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免交的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下同)批准的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预防接种劳务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4、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5、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职业资格证书费。
  6、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7、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费(含临时的零售许可证费)。
  8、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二)省政府以及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1、工商部门收取的家电维修行业管理费。
  2、民政部门收取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费。
  3、劳动部门收取的技术工人档案保存管理费、职业技能鉴定费、高中级技师评审费、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服务费。
  4、经贸部门收取的饮食服务业技术等级考核费。
  5、农机部门收取的农业维修网点管理费。
  三、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缴手续,应向收费部门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有关部门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免缴有关收费。
  四、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免收上述有关收费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届高校毕业生的各项收费优惠政策。
  各市、县财政、物价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公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的各项具体免征收费项目,并加强监督检查。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经贸、农机等部门应当督促本系统内的有关收费单位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点张贴中央和省的有关收费文件规定,公示免征的收费项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通知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
  七、各有关执收部门要在2004年1月10日前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申请人数及免缴费额等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各市县财政部门将有关情况汇总后逐级上报至省财政厅综合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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