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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劳社办[2003]27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8-1
实施时间: 2003-8-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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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全面提高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两定点”)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适应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需要,决定从2003年开始对全省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的从业人员开展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务与目标
  开展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的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旨在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技术素质,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全面落实就业准入制度,更好地为医疗保险事业服务。经过2-3年的努力,争取使全省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的从业人员都能够接受较为系统的职业资格培训,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而形成一支业务素质好,管理水平高,服务功能强的医疗保险从业队伍。到2005年,全省“两定点”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从事就业准入职业的人员全部实现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其他职业的从业人员也应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的持证状况,将作为医疗保险“两定点”年审的必备条件。
  二、实施范围及对象
  全省“两定点”单位中涉及医药商品购销、仓储、药物制剂、医疗卫生辅助服务等职业,均作为职业资格培训的实施范围,其从业人员应该经过相应的职业资格培训,并可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中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试点职业)、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等四职业,为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其从业人员必须经过职业资格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是我省根据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同意开办的业务。其职业定义为: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从事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和管理的人员。本职业设置三个等级:医疗保险管理师、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和医疗保险管理员,分别对应国家职业资格二、三、四级,各等级的申报条件是:
——医疗保险管理员(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含技工学校)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中专(含技工学校)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含同等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以上,经本职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医疗保险管理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本职业助理医疗保险管理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3)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经本职业医疗保险管理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以及其他职业的申报条件按照相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执行。
  三、培训形式及内容
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在省厅职业培训处和医疗保险处的统一领导、协调下,由省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和各市按职业类别分别组织实施。省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负责全省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和省直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工作,将分三批组织实施。第一批为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第二批为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第三批为省直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的其他管理人员。各市劳动保障局职业培训处(科)和医疗保险处(科)共同负责本市医疗保险“两定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培训的组织与实施。实施方案和计划,由各市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和各职业鉴定计划确定。
  医疗保险“两定点”职业资格培训,要严格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和《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试行)的要求和学时数,对学员进行系统的理论知识培训和技能操作训练(医疗保险管理师还应进行论文撰写培训)。结业后由省、市颁发《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作为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依据之一。
  四、职业技能鉴定的实施
  医疗保险“两定点”单位从事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调剂员、中药购销员四职业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在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下,由省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一部署,在规定的时间实行全省统考。各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专业技能考核,医疗保险管理师还需进行论文答辩。鉴定采用百分制,单项计分,综合累计,60分以上为鉴定合格成绩。全部成绩合格者,医疗保险管理师综合评审合格者,获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收费标准
  (一)培训费用:报名费5元、《职业资格培训结业证书》工本费4元、资料费按实际定价收取、培训费按国家职业标准、《河北省医疗保险管理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试行)规定的学时数和省物价局冀价行费字[1998]6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鉴定费用:《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4元、试卷费10元、考核鉴定费分职业按规定标准收取,医疗保险管理师另交技师评审费100元。
  六、时间安排及有关事项
  (一)从现在开始至10月15日,为报名和确定培训单位阶段。11月份为培训阶段,12月份为考试鉴定阶段。
  (二)各培训单位负责受理培训报名,报名时需对申报人的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对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需全本复印,统一粘贴,分工种、等级,与相关材料对应编号。
  个人材料全部装入档案袋上报。
  (三)申报人提供5张近期免冠小二寸黑白照片(用于培训结业证、申报表、准考证和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照片背后写清姓名。
  (四)参加省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组织的职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请各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科)按附表填写登记表,于10月15日前报省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联系地址:石家庄市国泰街17号(050081),联系电话:0311-3630853、0311-3632485,联系人:朱娜、方立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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