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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相关医疗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医保[2008]72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发文时间: 2008-6-10
实施时间: 2008-6-10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2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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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医保办、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保障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生育妇女在孕期、产时及产后的基本医疗,现对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相关医疗待遇通知如下:
  一、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中的生育妇女,因生育需要发生的符合《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沪卫疾妇[2007]34号)的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项目与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一致;住院分娩参照城镇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健服务项目,其中新生儿听力筛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按照《关于少儿学生医疗保障基金对新生儿支付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6]179号)规定,不予支付。
  二、早孕检查与建册、产前检查、产后访视等按普通门诊结算;住院分娩按住院结算。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八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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