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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采[2003]1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7-4
实施时间: 2003-8-4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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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冀财预[2001]197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冀财采[2002]24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政府采购评标专家抽取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参加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冀财预[2001]197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的通知》(冀财采[2002]2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中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以下统称“评标专家”)的选取: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询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
  (六)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评标专家包括技术评标专家和经济评标专家。
  第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办法。评标专家在开标当天从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特殊情况下评标专家的抽取:
  (一)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胜任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初选评标专家名单或评标专家需求详细情况,报经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直接确定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确定。
  (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本地评标专家应回避、需从异地产生评标专家或本级专家库中未包括招标项目所需专业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委托外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当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或指定。
  (三)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建立并启用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管理软件后,全省各级采购办需要省内其他地市评标专家时,可在本地通过河北省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管理软件直接抽取和联系评标专家,同时,要把评标专家的表现情况直接反馈给评标专家所在地政府采购办。
  第五条 抽取评标专家的程序:
  (一)发布招标信息。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及招标信息发布程序,将各种招标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
  (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3个工作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政府采购项目抽取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一)。
  (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和专家库建设等情况,确定是从本地专家库随机抽取评标专家,还是直接确定或委托外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抽取。
  (四)采取直接确定或委托外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抽取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开标前1个工作日未收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书面通知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通知采购人代表抽取评标专家的具体时间、地点。
  (五)开标前1小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招标项目主管人和采购人代表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地点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共同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
  一个招标项目包括多个采购人的,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指定一个采购人代表参加。
  (六)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抽取评标专家前,再次确认抽取评标专家人数、专业。抽取的评标专家人数应为双数并达到法定人数以上。为了补足首次所抽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所缺的评标专家人数,所抽评标专家分初选评标专家和备选评标专家,备选评标专家与初选评标专家人数相等。
  (七)初选评标专家、备选评标专家名单产生后,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政府采购项目抽取初选评标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二)和《政府采购项目抽取备选评标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三)中签字确认。
  (八)抽取的评标专家与采购人、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要求该评标专家回避。
  (九)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的现场电话通知被抽取的评标专家。
  (十)抽取的初选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活动的,要依次通知备选评标专家,直到满足要求为止。
  (十一)评标专家最终确定后,由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参评评标专家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四)签字认可,并存档备查。
  (十二)参加抽取评标专家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在评标专家未全部到达指定评标室前,不得离开抽取评标专家现场,也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进行联系。
  (十三)评标专家到达指定评标室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有专人接待,集中保管评标专家的通信工具,杜绝其与外界联系。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与评标专家私下接触。
  第六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的管理,并固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在开标和正式通知评标专家前到开标、评标现场,并对整个开标、评标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 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采购评标专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由专人负责逐项目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填写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中,于评标结束后3日内反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标专家评标情况的跟踪管理,除受异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代其抽取评标专家的情况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以下情况下不负责提供政府采购评标专家:
  (一)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文件没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本次政府采购的招标信息没有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
  (三)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本招标项目主管人、采购人代表未能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地点抽取评标专家的;
  (四)不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项目的;
  (五)招标信息发布时间不足法定时限的。
  第十条 评标专家在参加政府采购评标过程中如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或被发现存在违现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河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各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4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工作情况反馈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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