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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611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2-15
实施时间: 2005-12-15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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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原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问题的通知》〔(1988)深税征字第01号]同时废止。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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