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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
发文文号: 宁政发[2009]222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9-9-3
实施时间: 2009-9-3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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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明确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苏政发[2009]9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审计工作以及我市配合国家、省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我市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认真安排审计项目计划
  1、市审计局依据《审计法》、上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规划》、市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全省审计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对审计工作的要求,编制审计项目计划,并于每年年初向市政府上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草案)。
  2、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安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审计局组织实施。
  (二)及时报告审计情况
  1、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市审计局应当及时以《审计要情》形式上报市政府。
  2、审计项目完成后,市审计局应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审计报告》及摘要,必要时还要上报审计情况综合报告及摘要。
  (三)切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
  1、对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中查证的问题,由市政府召开会议部署整改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按时将问题的纠正和整改情况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应及时将汇总的情况报市政府,由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关于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证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
  2、对审计查证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整改,并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市审计局。对于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市审计局出具的《移送处理书》反映的情况及时查处,并将结果书面告知市审计局。不按规定整改和不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
  3、对于市政府领导在《审计要情》以及审计情况综合报告上批转有关部门办理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抓紧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审计局。
  4、必要时,市审计局可依法将审计查证的问题以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告。
  二、关于国家、省审计机关在我市开展的审计工作
  (一)根据国家、省审计机关对我市开展审计工作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由市政府分管和联系市职能部门的副市长、副秘书长(以下称分管副市长、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市有关职能部门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的工作。审计对象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市政府根据主要审计事项确定一个牵头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应当自觉服从和配合牵头部门的工作。
  (二)市审计局应当就审计事项加强对市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承担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完整、真实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为审计组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对审计中查证的问题,在定性定量方面应当与审计组充分沟通,做好说明和解释工作,并及时向分管副秘书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查证的主要问题,根据需要请求市政府协调解决与审计组配合和沟通方面存在的问题、组织讨论《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提出反馈意见或修改建议;查证的问题,按照边审边改的原则,能立即纠正的要立即纠正,立即纠正有困难的,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
  (四)市审计局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及上级审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的反馈说明工作。
  (五)在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中,未按规定及时、完整地向审计组提供各类资料,未按规定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追究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责任。
  (六)上级审计机关对我市开展审计工作延伸到区县的,区县政府在接受和配合审计工作的任务和责任等方面,比照市职能部门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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