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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使用、审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劳社综[2010]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0-1-22
实施时间: 2010-1-22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6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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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各商业银行、各农村信用联社,市直属企业,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类企业全面实行〈工资总额使用手册〉制度的通知》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以下简称《工资手册》)使用、审核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的使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所有企业及因聘用本市工作人员需在本市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领取工资性现金的境外企业的本市常驻代表机构,均应使用《工资手册》。
  二、《工资手册》的使用办法
  (一)继续实行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审核备案制度,每年审核备案二次。每年1月底前,持上年使用的《工资手册》到劳动保障部门换领新《工资手册》,并办理工资总额审核备案;新办企业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7月底前审核下半年的工资总额。
  (二)企业应根据“两个低于”的原则,结合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适度的工资增长幅度。企业确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后,填报《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审核备案表》、《企业工资总额计划执行情况和相关经济效益情况》表(见《工资手册》表三),并携《企业人工成本情况》等材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工资总额使用计划报批手续。
  (三)企业根据全年使用计划安排,逐月到所在的开户银行提取工资总额,但须如实填写当月职工人数,并做好包括内扣和转帐在内的月度工资总额提取数的支付记录及累计支付记录,同时要经开户银行的经办人签章确认。
  三、《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
  (一)《工资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立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所有企业均应凭《工资手册》提取工资性现金,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二)《工资手册》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和就近就便办理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审核签章。市属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签章;其余企业到所在辖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签章。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授权开发区劳动人事部门审核签章,并及时报告受理情况;同时实行《工资手册》审核与《工资集体合同》审查的联动,切实加强企业工资收入分配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各银行应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的柜面监督管理。企业工资性支出应通过其基本账户办理,且需出具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签章的《工资手册》,企业不得超过《工资手册》的限额支取现金。对未使用《工资手册》提取工资的企业,开户银行应督促企业前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工资手册》。对企业以工资性现金支取名义或化整为零的方式套取大额现金的,各商业银行不得办理。对违反工资基金管理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一经查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年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审核备案表(略)
  二O一O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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