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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工作内部操作规程
发文文号: 财驻闽监[2007]8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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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管理工作,规范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消财政审批备案手续,建立各处银行账户审批、登记、备案及年检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8号,以下简称《办法》)、《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库[2004]1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财库[2006]9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银行账户审批备案的对象
  中央驻福建(不含厦门)行政区划内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中央预算单列的企业集团公司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挂靠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的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中央驻闽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消的财政审批备案由我办负责。各处按职能分工负责所监管的中央驻闽预算单位的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工作,二处负责银行账户管理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银行账户开立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的程序
  中央驻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申请由其规定的主管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由申请单位财务部门报我办相关处办理审核批准手续。
  (二)申请开立账户应提供以下资料:
  1、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报告应详细说明本单位的基本情况、申请开户理由,新开设银行账户的名称、用途、使用范围,开户依据和开户理由及其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等。
  2、《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
  3、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签署的意见。
  4、相关的证明材料。
  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应提供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等材料及复印件一份。
  开立其他账户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之一:
  (1)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2)国务院规定批准收取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及其他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文件及复印件;
  (3)实行住房制度改革的批复文件及复印件;
  (4)拥有、使用外汇的相关证明文件及复印件;
  (5)其他相应证明材料。
  (三)审批的程序
  各处应健全审批受理制度。对中央驻闽预算单位报送的开户申请,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核:
  1、报送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2、申请开立银行账户的理由是否充分;
  3、申请的程序是否合规。
  对符合开立账户条件受理的,由各处经办人员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填写《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审批表》,经处室负责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上报分管办领导审批。分管办领导签署审批后,交由经办人员。各处经办人员应根据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操作流程的规定进行操作,并开具《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交由申请开立银行账户单位。对同意开立的有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账户,应在《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中注明该账户的使用期。并将批复开立的银行账户登记入电脑备存。
  中央驻闽预算单位确需延长账户使用期的,应提前提出申请并按以上程序报各处审批。审批期间,按原账户使用期执行。
  三、银行账户的备案
  (一)备案的范围
  1、中央驻闽预算单位应在我办签发《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的15个工作日内,开立相应的银行账户,在开立账户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制定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备案表》,附软盘报我办备案。
  2、中央驻闽预算单位确因业务需要开立下列银行账户的,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确因业务需要开设贷款转存款账户的;
  (2)确因业务需要开设保证金账户的。
  3、中央驻闽预算单位按规定发生的下列变更事项,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单位变更名称,但不改变开户银行及账号的;
  (2)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法人代表、地址及其他开户资料变更的;
  (3)因开户银行原因变更银行账号,但不改变开户银行的;
  (4)上级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
  4、中央驻闽预算单位办理下列有关银行账户销户时,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确因特殊需要变更银行账户的,应按规定将原来的账户撤销;
  (2)单位被合并,其账户按规定撤销;
  (3)不同单位合并组建一个新的中央预算单位,原账户按规定撤销;
  (4)账户使用期满必须撤户的;
  (5)按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在开立后一年内没有发生资金往来业务必须撤户的;
  (6)因机构改革等原因被撤销的账户。
  (二)备案的程序
  上述需备案的事项,中央驻闽预算单位在开立银行账户、发生变更销户等事项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并附软盘(除主管单位发生变更外),由单位财务部门报我办备案。
  中央驻闽预算单位的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填填制《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附软盘),报我办备案。
  各处经办人员收到基层预算单位《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或《中央预算单位主管单位变更登记表》及软盘后,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做好备案工作。
  四、账户年检
  (一)各处应严格按照《办法》、《补充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工作的通知》(财库[2004]162号)等规定履行银行账户年检职责,认真对各中央驻闽预算单位上报的《   年度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申请表》,并附电子文档、承诺书(见附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和上年末的银行对账单(包括定期存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对账户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依照《办法》、《补充通知》等规定的处理原则签发年检结论和年检处理决定。
  (二)各处每年应结合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对中央驻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按所分管中央驻闽预算单位下属二、三级的10%比例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规定予以处理。
  (三)做好账户年检总结工作。建立银行账户年检制度,是巩固和加强中央驻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规范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实现银行账户长效管理的必要措施。各处应在每年5月15日前对中央驻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年检情况进行总结,将银行账户年检数量、银行账户年检及账户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情况汇总报送二处(附电子文档),每年5月31日前由二处汇总全办银行账户年检情况后上报财政部。
  五、日常管理与监督
  (一)各处应建立中央驻闽预算单位账户管理档案,妥善保管申报、审核、备案、年检的有关资料。对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备案、年检报送的材料,各处审核、备案、年检的材料等重要资料应建立户管档案。
  (二)空白《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由二处统一管理,各处批复新设立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批复书向二处领用。
  (三)各处对于批复新设立的中央预算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时,财政分配码设置应与主办处沟通,获取财政分配码,避免财政分配码设置重复。
  (四)各处应严格按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信息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及时对银行账户审批、备案、年检的数据输入、备份、维护。
  (五)各处应对中央预算单位开立的银行账户实施动态监控,跟踪监督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情况,对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发现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六、年度总结
  各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中央驻闽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将银行账户管理审核、备案数量、银行账户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情况书面汇总上报二处(附电子文档),二处汇总后应在每年1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国库司(总会计处)和监督检查局(业务一处)。
  各处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中央预算单位银行账户财政管理工作,对本操作规程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二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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