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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部驻福建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办理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内部操作规程
发文文号: 财驻闽监[2007]10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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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的审核管理,方便预算单位申请用款,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顺利进行,建立各处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责任制,根据《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2]45号)、《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审核范围
  中央驻福建(不含厦门)行政区划内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的审核业务由我办负责。各处按职能分工负责所监管的中央预算单位的国库集中支付的审核工作,二处负责国库集中直接支付审核管理工作的汇总上报工作。审核业务范围具体包括: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采购支出、物品和服务采购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专项资金的支付;财政部规定的其他资金的支付。
  二、审核内容
  1、审核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各处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预算及用款计划;是否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是否根据合同条款支付资金;是否按项目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是否符合项目概算(限于工程采购支出);用款申请是否按规定要求填写,手续是否完备,有关凭证是否齐全;财政部要求审核的其他内容。
  其中,用款申请有关凭证包括申请使用资金的明细预算、购货合同或招标采购的中标供货合同等文件、票证的复印件(预算单位需在提交给我办的凭证复印件上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各处根据所在地项目实际情况,可要求预算单位提供工程计量支付审签单等必要单证。支付预付工程款,需要提供预付工程款支付凭证。支付工程款,需要提供工程价款结算单。支付设备、材料款,需要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财政直接拨付的规定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包括《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基建财务月(季)报表》、监理月报等。
  2、审核财政部委托我办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的申请。各处根据财政部委托核实的内容,对中央预算单位在财政授权支付用款额度或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下达之前,用本单位实有资金账户资金垫付相关支出的凭证、有关资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程序
  (一)审核时间要求。
  1、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用款申请审核工作,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核。在部门预算或单位预算批复下达前,对于使用上一年度结余资金的用款申请,按照财政部制定的结余资金处理办法进行审核;对于本年度资金的用款申请,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用款计划和预算控制数进行审核;对于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用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原则上不得退回预算单位。因签章不全、手续不全、有关申请支付凭证不全等原因,可以要求预算单位予以补盖印章、补办手续或补报有关凭证等。
  2、财政部委托我办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归垫的核实工作,应在收到归垫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特殊事项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各处对归垫申请事项进行核实时,应审核相关原始凭证和证明垫付事项真实性的相关材料并将核查情况正式行文上报财政部(国库司)。
  (二)审核意见内容。对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签署审核意见包括:审核无异议后,签署“同意上报”意见;同意用款申请中部分金额上报的,签署“同意部分款项上报”意见,明确部分上报款项的金额,并注明其余部分金额不能上报的原因;认为用款申请所列款项均不符合规定,不同意上报的,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不同意上报的原因;对专项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申请由于配套资金没有落实到位或没有及时投入使用,而使工程建设进度受到重大影响的,可以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情况;对在资金使用中发生重大问题、财政部已规定停止支付其中央财政资金时,各处根据掌握的情况,签署“不同意上报”意见,并注明停止支付资金的文件依据。上述审核情形中,我办与有关主管单位对用款申请审核意见不一致的,按照《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执行。
  (三)健全审核受理制度。各处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资金支付的审核工作,建立三级审核制度。各处经办人员对中央预算单位报送的用款申请,填写《签报单》,提出审核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复核无误并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办领导审定,分管办领导负责签署专员办对用款申请的意见。各处经办人员根据办领导签署的意见在《中央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相应栏目内填写审核意见后,将用款申请返回预算单位,由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上报。
  四、日常管理与监督
  (一)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各处应收集和妥善保管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概算批复、概算调整、项目开工批复报告、项目年度预算、项目资金使用月报、季报、年报、工程进度报告;与施工单位或借款单位签订的涉及资金支付的合同复印件;项目监理提供的监理月报;每笔用款申请、审核的有关资料;每笔归垫资金申请、审核的有关资料等。在支付审核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制度。在上报有关数据、资料时,需要办领导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加强日常审核管理。各处应建立用款申请和归垫资金审核台账,摘要登录每笔用款申请及相应审核情况(有关审核台账的格式见附1)。并根据实际情况,加强用款申请的信息化管理,及时了解预算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进度。
  (三)加强审核工作的领导和考核。各处应对中央预算单位资金支付审核实施动态监控,对在日常管理和监督中发现有违反相关规定行为的,按规定进行处理。
  (四)增强服务意识。各处应加强资金支付的实地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如投资概算、资金来源等;与供货商或劳务提供者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项目的实施进度或工程建设进度;配套资金到位情况;资金需求预测情况;申请用款所提供的有关凭证是否真实合法;资金支付使用是否符合预算规定;对于实行财政直接拨付的工程采购支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开支等。
  (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处应就国库集中支付实施情况开展日常审核、专项检查或调研,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映。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上报,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情况紧急的,可先即时口头报告,然后再以书面形式报告。
  五、审核总结
  各处应做好审核总结工作,年中和年终各进行一次总结。总结的主要内容有:日常审核工作的简要情况,包括审核项目数、审核涉及单位数、审核总额、剔除额、报部审核额、总体剔除率以及同期增减变动情况;审核工作中存在的新问题、新情况;进一步做好审核管理工作的经验、建议和意见等。各处年中和年终总结并附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情况基本表、明细表、统计表(报表的格式见附2、附3、附4,报表格式如遇调整采用新格式)分别于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报送二处(附电子文档),由二处汇总全办资金支付审核情况后,分别于7月15日、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库司、国库支付局和监督检查局提交《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审核报告》。
  各处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审核工作。本操作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与二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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