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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驻云监[2004]25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04-3-16
实施时间: 2004-3-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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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中央驻滇单位,中央驻滇企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对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管行为,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安全与完整,现将《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积极支持配合我办做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且,在征缴工作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办。
  附件:1、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2、主送单位名单(只发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1:
  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云南省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规范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内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职能,保障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财政非税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监[2004]15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央财政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中央部门和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或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款和罚没收入、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国有资产经营收益、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等收入。
  第三条 云南专员办负责对云南省内中央非税收入实施就地监督管理。
  第四条 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内中央非税收入实施监督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就地征收、就地监缴、专项检查。
  第五条 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并接受云南专员办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票据监督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云南专员办对云南省收取或取得中央非税收入的单位使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进行监督核销。
  第七条 云南专员办负责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向缴款人出具的票据由云南专员办定期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购取;其他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统一向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购取。
  第八条 云南专员办根据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提供的票据购取、使用、结存情况,结合我省实际,建立票据管理制度,做好中央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收取或取得中央非税收入的单位按照财政部规定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统一登记造册并报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由云南专员办监督销毁。云南专员办将《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核销情况抄送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云南专员办开具的票据存根,保存期满需销毁的,经财政部票据监管机构核准后销毁。
  第三章 监管方式
  第一节 就地征收
  第十条 按照财政部规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在云南省内由云南专员办就地征缴入库。
  第十一条 由云南专员办就地征收的预算内中央非税收入,指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库区建设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旅游发展基金、烟草商业税后利润等财政部规定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就地征缴的中央非税收入。
  第十二条 云南专员办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实行“缴纳(代征)单位申报、专员办征缴、按月(季)据实计征、年终汇算清缴、按需查帐征收”的征缴制度。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收缴按有关收缴管理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 各缴纳(代征)单位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云南专员办报送申报缴纳表和中央非税收入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云南专员办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云南专员办按照申报金额,给缴纳(代征)单位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督促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年度终了后,云南专员办根据经注册会计师签字认可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对各项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汇算清缴;根据日常监管需要,云南专员办适时对就地征收的中央非税收入进行查帐征收或专项检查。
  第十四条 各缴纳(代征)单位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向云南专员办提出延期缴纳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缴纳。
  第十五条 缴纳(代征)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缴款凭证记账,按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核算。
  第十六条 云南专员办按规定向财政部编报中央非税收入报表,并及时向财政部反映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节 就地监缴
  第十七条 云南专员办对中央非税收入实行就地监缴机制,并逐步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监缴制度。其主要内容是:
  (一)建立台帐制度。云南专员办由专人负责,将中央非税收入项目、征缴单位、主管部门及月度、季度、年度的征缴入库情况信息及时登录工作台帐,逐步建立中央非税收入的基础资料库。
  (二)建立报表报送制度。各中央非税收入执收执罚单位(包括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成收入的地方财政部门、实行部门集中汇缴的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将中央非税收入的征缴入库情况,以报表方式报送云南专员办,具体要求另文通知。
  (三)建立对帐制度。云南专员办定期将掌握的各项中央非税收入的征收汇缴及入库数据与国库、代收金融机构及地方财政部门进行对账,以确保中央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征缴入库。
  (四)建立核查制度。云南专员办将根据日常监控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审核、抽查。
  (五)建立总结报告制度。云南专员办将定期总结分析对中央非税收入的监管情况,并按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 加强各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之间的工作联系,分工协作,强化监管。
  第三节 专项检查
  第十九条 云南专员办根据财政部要求,并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中央非税收入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 云南专员办依据《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中央非税收入征收政策依据及执行情况;
  (二)资金收缴及入库情况;
  (三)银行账户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二十二条 对查出的重大违纪问题,按规定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四章 收入退(调)库
  第二十三条 云南专员办按财政部规定负责办理云南省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事宜。
  纳入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收入项目的退付按有关收缴改革的办法办理。
  第二十四条 云南专员办可以办理中央非税收入退(调)库的范围是: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调)库的;
  (二)实行预缴的中央非税收入,多预缴款需要退库的;
  (三)政策性减免需要退(调)库的;
  (四)其他需要办理退(调)库的。
  第二十五条 需要退(调)库的,由征收(代征)单位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退(调)库申请;省级主管部门核定后报云南专员办;云南专员办按规定审核无误后,开具“收入退还书”(“更正通知书”),送缴纳单位所在人民银行国库办理退(调)库。
  第二十六条 云南专员办发现国库部门预算科目错列、中央与地方收入发生混库的,按规定开具“更正通知书”,送国库部门办理调库手续。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二十七条 云南专员办依法开展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工作,有关执收执罚单位、地方财政部门、国库及代收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八条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云南专员办有权要求相关单位提供或报送以下资料:
  (一)征收中央非税收入的文件依据;
  (二)征收的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
  (三)银行账户资料;
  (四)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以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委托地方代收中央非税收入的项目编码及相关资料;
  (六)缴纳单位网络化管理的程序、资料、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九条 云南专员办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等问题,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对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云南专员办有权予以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按规定上报财政部或单位主管部门。
  对违反中央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云南专员办有权依法作出处理。对就地缴库的非税收入混库问题,云南专员办有权责令就地调库。
  对无权处理的事项,云南专员办按规定及时报告财政部作出处理,或移送其他有权部门作出处理。
  第三十条 按照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追究有关单位人员行政责任的,云南专员办按规定填写《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建议书》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云南专员办在履行中央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职责中,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由于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云南专员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主送单位名单
  一、省直各有关委、办、厅、局(按笔画排列)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
  云南省人事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云南省司法厅
  云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云南省体育局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省统计局
  云南省教育厅
  二、中央驻滇单位(略)
  三、中央驻滇企业主管部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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