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3]2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5-2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76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和《河北省民政厅、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接受防治非典型肺炎社会捐赠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捐赠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二、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红十字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应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三、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冀财税[2003]18号)文件中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甘肃省民 甘肃省财政厅甘 2017/5/24
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民政厅关于 山西省财政厅国 2020/3/24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 闽财税[2023]19 2023/12/11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民 上海市财政局上 2017/1/1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献爱心捐赠就业费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新政办[2000]56 2000/1/1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民政厅关于 浙财税政[2022] 2022/4/15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 京地税企[2005] 2005/1/1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冀地税发[2000] 2000/8/17
湖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湖北省民政厅关于 2022/5/25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纳税人向 大地税发[2005] 2005/1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