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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农税[2003]1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3-4-16
实施时间: 2003-4-16
法规类型: 农(牧)业税及特产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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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
  为规范农业税收征收执法行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今年由省厅统一印制农业税纳税通知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填写须知纳税通知书中的纳税人为纳税户主姓名,不得直接开具到村;计税土地、常年产量、税率、附加率、应征税额、附加额、减免额、实际应缴纳税额等项目必须全部填列,不得缺项;也不得增加其他任何项目;纳税通知书还要填明纳税时间、地点等事项;纳税通知书骑缝线和落款必须按规定加盖征收机关印章,不得用村委会印章代替。
  二、送达要求纳税通知书必须做到逐户送达,并在开始征收前按规定时间送达到纳税户;分夏、秋两季征收的,必须分别填写纳税通知书,并分别送达。
  三、使用管理规定纳税通知书由省财政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并发送各市财政局;各市要及时逐级发放、登记;各基层征收机关要做好纳税通知书存根联的存档、保管工作,随时备查。
  能否按规定及时下发纳税通知书是规范执法的要求,也是对农业税收征管各项工作的一个检验依据。今年全省要对纳税通知书下发情况进行检查,各地务必提高认识,将这项工作切实做好。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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