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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3]10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3-7
实施时间: 2003-3-7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26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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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在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进行“免、抵、退”税审核。
  二、对生产企业申报的没有电子数据(有纸制报关单的除外)或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的“免、抵、退”税出口额,由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填具《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表样附后,以下简称《调整表》,送主管征税机关同时抄送生产企业。生产企业根据《调整表》调增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销项税额。
  生产企业在清算期内收齐单证,原已出具的《调整表》的出口业务,除计入当期“免、抵、退”税出口额,各市局出口退税机关按原调增的销项税额应重新出具《调整表》,生产企业根据《调整表》调减次月销项税额。
  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销项税额调整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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