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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300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5-19
实施时间: 2005-5-19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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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文所称的“兼职”是指个人因某一特定事项临时为外单位工作的行为,其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所述“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
  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时,可扣除费用仍按市局《转发市府办公厅〈关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76号)和《转发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企业国内员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深地税发[2000]933号)规定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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