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5]38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7-15
实施时间: 2005-7-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4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局、各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行使股票认购权取得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48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深地税发〔2005〕301号转发)规定,对员工因参加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行权所得),2005年6月30日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的规定计算纳税;2005年7月1日起,应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计算纳税。
  如2005年7月1日起,遇到《通知》第一条所述事项,可按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内容,是对财税〔2005〕35号文有关条款的补充:
  (一)财税〔2005〕35号文第二条第二款中规定“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情形的计算和缴纳办法按照《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二)财税〔2005〕35号文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上述个人转让境外上市公司的股票所取得的所得,其“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办法按照《通知》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吉地税发[2002] 2003/1/1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购买体育彩票和福利彩票取得 琼地税发[2000] 2000/5/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收入征收 桂地税函[2003] 2003/6/9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 琼地税发[2002] 2002/9/2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 川地税发[2005] 2005/1/1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 皖地税函[2001] 2001/2/28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埠驻长机构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 长地税个所字[2 2001/12/27
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个人所 浙嘉地税政[200 2002/1/28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 深地税发[2005] 2005/5/19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如何征收个人所 皖地税函[2003] 2003/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