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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3]1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7
实施时间: 2003-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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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精神,规范我省饲料生产企业增值税管理工作,省局制定了《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2003年饲料免税审批工作有关事宜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3年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需进行质量检测品种包括: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属于单一大宗饲料的各类饲料产品是否需要检测由各市国家税务局决定。
  二、2003年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认可的饲料质量检测部门有:河北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和唐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三、河北省国税局与河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冀国税函[1999]120号)自2003年2月1日起废止。
  附件:河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管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饲料产品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
  第三条 免征增值税的饲料产品范围包括: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配合饲料、复合预混料和浓缩饲料。
  第四条 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第五条 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第六条 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料对象,饲料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第七条 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第八条 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第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上述所列饲料产品的,应逐年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填写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免税手续。
  第十条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接到企业免税申请后10日内完成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实地审查工作。审查内容主要有:(一)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是否属于免税范围;(二)是否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设置了必要的账目和会计核算科目;(三)是否有健全的原材料、产成品出入库及成本、收入的核算;(四)免税货物与应税货物是否单独核算;(五)发票开具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对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合格后,应及时对企业申报的各饲料品种进行抽样,并对所抽取样品进行签封,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
  第十二条 企业所生产的饲料产品种类较多,抽样时应采取归类抽样的办法,即同一类产品只随机抽取其中一个型号的样品。
  第十三条 饲料样品抽取签封后,由市级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送交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应在收到税务机关送检的饲料样品后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质量检测报告,向市级国家税务局反馈检测结果。市级国家税务局要将检测结果及时反馈送样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县(区)级国家税务局再将检测结果通知饲料生产企业,作为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受理企业申报免税的依据。
  第十五条 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对饲料产品进行质量检测鉴定要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并对检测鉴定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接到饲料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后,填写《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逐级报省或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后免征本年度增值税。企业上年免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审批;销售额不足500万元的企业,由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第十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未经批准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其增值税税款征收入库,待正式批准免税后再办理退库手续。
  第十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在享受免税期间,其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免税规定条件的,应及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由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恢复征税。
  第十九条 市级以上国家税务局可对已批准免税的饲料企业生产的饲料产品组织抽检。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按年度组织对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进行抽查。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立即取消该企业(产品)的年度免税资格,对违反免税规定、弄虚作假、有偷税行为的,除取消免税资格外还要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缴已免征的税款和滞纳金。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饲料企业免税申请表(略)
  附件二: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饲料产品检测委托书(年度)(略)
  附件三:河北省饲料企业免征增值税审批表(年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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