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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涉税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3]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8
实施时间: 2003-1-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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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公布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事项789项,其中涉及地税工作的5项:
  一、第470项: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设定依据及其具体内容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58号)第一条:根据近年来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决定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财税字[1996]43号)所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由550元调整为800元。具体扣除标准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不同行业情况,在上述限额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个别地区(省级)确需高于该限额的,应在不高于20%幅度内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
  本通知下发前,经财政部审定已实施上浮20%的地区,执行本通知规定以后,是否可以在本通知规定的计税工资人均扣除限额的基础上再上浮20%,由各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第473项:对纳税人上交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设定依据及其具体内容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十五条:纳税人按国家规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包括职工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等,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规定的比例内扣除。
  三、第474项: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执行费税前扣除的审核。设定依据及其具体内容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十四条:纳税人按财政部的规定支出的和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执行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经核准准予扣除。
  四、第475项: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设定依据及其具体内容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三条第一款: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五、第476项: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设定依据及其具体内容是《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94]财法字第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第二项: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国务院的决定,停止对上述涉税事项的审批。取消审批不等于放任不管。各地要适应新情况,变事前审批为事后监督,认真研究并及时处理审批项目取消后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强化日常检查和重点稽查,防止出现管理脱节或不到位。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望及时向省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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