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2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7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金融企业申报的需作为呆账在税前扣除的债权或者股权,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审批或转报。
  二、凡由各成员企业将呆账损失逐级汇总上报至总机构核准的,不论数额大小,均由各成员企业所在地市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盖章后上报,待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总机构核准后,由省级金融企业汇总统一向省国家税务局申报核批。
  其他金融企业每笔呆账损失额在50万元以下的,由市国家税务局审批,5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浙财税政[2010] 2010/4/21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 2017/2/17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明溪县红 闽财税[2023]2号 2023/2/23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向云南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 云地税二[2006] 2006/7/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 新财法税[2020] 2020/3/24
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民政局关于 津财税政[2023] 2023/12/4
河北省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度 冀财税[2021]13 2021/5/26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佛山市分行呆账损失税 粤国税函[2004] 2004/5/26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 冀地税函[2003] 2003/10/28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海南州红 青财税字[2021] 202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