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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20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2
实施时间: 2003-1-1
失效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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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2年12月31日前市级国税局税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河北石油分公司市级公司、县级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留抵税额上划并账的审查认定工作。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多缴增值税不可作为留抵税额上划,可抵顶以后月份的应纳增值税额。
  附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县、市本级)公司2002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上划市级公司情况报告表(略)
  附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石油分公司)所属企业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河北石油分公司在河北省境内所属市级公司、县级公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市级、县级公司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年审手续,办理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手续,并接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的管理。
  第四条 市级公司统一核算市级公司本级及县级公司月度、年度应交增值税。
  第五条 市级公司本期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为本期市级公司本级和县级公司实际的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的总和。
  第六条 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本期应税销售收入、销项税额为本期实际成品油销售收入、销项税额及其他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之和。
  第七条 市级公司本期进项税额为市级公司实际购进成品油的进项税额及市级公司本级、县级公司购进其他货物、劳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总和。
  第八条 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本期进项税额为销售成品油分摊的进项税额和直接购进其他货物、劳务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之和。
  第九条 市级公司本期应分配进项税额为期初成品油留抵税额和本期购进成品油进项税额之和。市级公司本期应分配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成品油的销项税额时,其余额作为市级公司期末成品油留抵税额。
  第十条 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销售成品油应分摊进项税额的计算: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本期应分摊进项税额=市级公司本期应分配进项税额×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本期成品油销售收入本期市级公司本级及县级公司成品油销售收入总和。
  第十一条 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本期进项税额大于本期销项税额时,其余额作为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的期末留抵税额。
  第十二条 县级公司(市级公司本级)本期应纳增值税额为本期销项税额抵扣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第十三条 市级公司负责编制市级公司本级、各县级公司及系统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第十四条 市级公司本级及各县级公司如实填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县级分司(市级公司本部)成品油销售情况月报表》按期上报市级公司。
  每月终了将认证后的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手工专用发票抵扣联、结算凭证等和本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存根联上报市级公司。市级公司按本部及各县级公司上报的资料编制市级公司本级和各县级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所有附表。
  第十五条 市级公司按月填制《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附表1)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县、市本级)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附表2)。报告表经市级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查签章后,方可作为市级公司本级及县级公司销售成品油抵扣进项税额的依据,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报告表的审查内容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成品油是否已经付款,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联是否已经认证,填报项目是否齐全,逻辑关系是否准确。
  报告表中(附表1的3-19栏、附表2的4-18行)数据的真实性由市级公司负责。
  第十六条 市级公司在编制市级公司本级及县级公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汇总编制系统汇总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汇总表的有关数据必须与市级公司本级及县级各公司相关数据之和相等。
  第十七条 市级公司编制报表后,及时将县级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及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结算凭证传递给各县级公司。县级公司必须在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手续。
  第十八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算情况报告表》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县、市本级)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作为市级公司纳税申报附报资料一并报送市级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十九条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县、市本级)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随各县级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申报纸制资料一并传递给各县级公司,由县级公司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报送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
  第二十条 市级公司、县级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其申报资料的稽核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级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市级公司本级的增值税申报、纳税手续和系统汇总增值税申报手续。为了保证市级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缴、已缴增值税的真实准确,主管国税机关不核算市级公司上报的系统汇总应缴、已缴增值税。
  市级公司系统汇总的增值税申报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只申报市级公司购进成品油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运费发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公司可以通过电子申报、银行划款的方式代理县级公司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按年度组织市级公司及县级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对市级公司实际发生的进项税额和计算分配的进项税额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司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通过检查发现县级公司少报、漏报应税销售收入或其他偷税行为的,应补缴的增值税就地入库,市级公司对此部分收入不再分配进项税额。检查情况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2003年1月1日执行。
  附表:
  1、《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告表》(略)
  2、《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县、市本级)公司增值税计算情况报表》(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石油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冀国税发[2004]83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4-5-25
实施时间:200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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