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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教育部等单位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52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6-1
实施时间: 2004-6-1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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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粮食局关于支持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学生食堂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发[2004]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学生食堂免征营业税,是指其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其向社会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四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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