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2]44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1
实施时间: 2003-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6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的通知如下: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实行下管一级的审批管理办法。具体为: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直接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省辖市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经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经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核同意后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各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最高比例不得超过辖区内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的2%。省辖市、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所需管理费的总额,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上年总收入的0.5%。
  三、每年报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管理费申请一般不超过当年的5月31日;每年报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审批的管理费申请一般不超过当年的6月30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及时向审批机关说明情况,经批准后可延期上报。审批机关应在接到管理费申请后30日内做出批复。
  四、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按上述比例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其差额部分,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可在其直属营业部分摊。
  五、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年终有结余的,要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六、农村信用社按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超过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其超过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予扣除。县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经批准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的管理费,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七、经有关部门批准,新成立的省辖市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的开办费,首先用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开支,其开支不足部分,经省国家税务局专项审批后,可分摊至所辖的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按规定上交的上述专项管理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八、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用提取的管理费购(建)车辆、办公用房,必须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必须报经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
  九、各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是为履行其管理职能和提供服务所必要的正常支出。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管理费的各项政策规定,严格划分管理费和其他支出的来源渠道和使用范围,严禁转移或变相滥提使用管理费,否则,一经发现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本通知未规定的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管理的 鲁地税二字[199 1998/8/20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 黑国税函[2003] 2003/4/24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所属企业2005年 苏国税函[2005] 2005/12/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五矿[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交20 苏国税函[2004] 2004/3/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汶川地震灾 川国税函[2010] 2010/3/19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收入是否 辽地税函[2005] 2005/9/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地[市]级农村信用社联社管理费问题 赣国税函[2001] 2001/6/2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江汉石油管理局2002年 鄂国税函[2002] 2002/12/16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修管理费有关问题的 鲁价费函[2011] 2011/5/1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2001年度向所属 鄂国税函[2002] 200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