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发票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税务发票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2]9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0-30
实施时间: 2002-10-30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15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精神,加强发票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现对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发票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执业登记中注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各类医院、门诊部、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应凭税务登记证件到当地地税机关领购由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收取的医疗服务收入仍按《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票据管理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医疗收费票据。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所使用的发票式样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设计(票样附后),并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营利性医疗机构对于发票的领购、开具、保管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执行。
  三、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从事非医疗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应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式样的其他相关发票。
  四、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自2003年1月1日起使用。原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的财政收费票据应即停止,并由医疗机构到相应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注销手续。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做好信息互通和业务衔接工作,防止出现财政、税务两部门双重供票问题,同时要加强与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共同做好该项工作。各级地方税务局要抓紧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登记和票据使用情况进行清理,并按本通知要求规范管理,确保税收政策及有关管理规定的贯彻落实。
  附件:
  1.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式样(微机)(略)
  2.河北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专用发票式样(手工)(略)
  3.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式样(微机)(略)
  4.河北省医疗机构住院收费专用发票式样(手工)(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京财税[2000]21 2001/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税收征管工 陕地税发[2002] 2002/9/29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浙地税一[2000] 2000/7/10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琼地税发[2003] 2003/8/1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 渝地税发[2001] 2001/1/1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税务发票工本 川价发[2007]24 2008/2/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问 鲁地税函[2005] 2005/3/14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 闽财税政[2000] 2000/8/7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函[2002] 2002/7/4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地方税收 鲁地税函[2005] 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