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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4]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7
实施时间: 2004-1-7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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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不论其是否有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均可办理税务登记”,该条款是指单位和个人无营业执照和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的,也可以办理税务登记,并进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对没有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如实际从事货物运输的,可以凭身份证、运输合同或者付款方证明等资料办理临时税务登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时,各征管分局要根据申办个人的身份证号码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号码作为税务登记证统一代码录入电脑,要在临时登记系统行业栏录入货物运输业的行业代码,要在纳税人填写的税务登记表封面注明纳税人的统一代码。为避免纳税人多头办登记,各征管分局受理申请时还应审核身份证(暂住证)的住址是否在本辖区。
  已办理临时登记的纳税人被认定为代开票纳税人后纳入“双定”管理。此类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表以及其他证明资料向征收窗口申请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二、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一条第二款关于邮政部门的认定问题,是指对邮政部门进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时,不需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道路运输证,其他条件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文件规定执行。
  邮政部门运输邮件的业务仍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运输其他物品的业务可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取得“邮电通信业”、“交通运输业”收入应分别核算,否则一律按“邮电通信业”征税,不得开具运输业发票。
  三、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二条关于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认定问题,对总机构在我市、分支机构在不同区的,仍按原规定处理,即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不作认定,由总机构统一认定、统一用票、统一纳税。
  对总机构在外市、在我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此条规定在我市进行自开票或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并由我局供应发票、征收税款;对总机构出具的车辆道路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复印件视同为分支机构具备的证件。
  四、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四条第三款关于代开票纳税人采取月结还是季结的问题,市局规定对实行“双定”管理的代开票纳税人,其应纳税款按月结算。
  五、根据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七条规定并经市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深国税发〔2003〕331号)同意,2002年后新办的货物运输业的所得税,除代开发票时代征企业所得税外,对双定企业定额内的企业所得税也由我局征收。
  二○○四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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