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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泰君安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2]34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8-1
实施时间: 2002-8-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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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石家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4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651号)规定,对两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2002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石家庄育才街证券营业部和石家庄建华南大街证券营业部,在上海实行全额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我省的石家庄师范街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两公司在我省的分支机构,应按照税收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家税务局应按税收有关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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