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专题综合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从我国取得赔偿金征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647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8-20
实施时间: 2001-8-20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3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外国企业取得的设计赔偿金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2001]36号)收悉。境内企业将建筑工程设计项目向外国企业发标,多家外国企业竞标。在规定时间内,外国企业在境外完成全部设计方案,并到境内对设计方案做出相应解释,经发标方评审后,未中标的外国企业获得部分赔偿金。关于该赔偿金的征税问题,现明确如下:
  一、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赔偿金是对其境外劳务的部分补偿,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对其不征收营业税。
  二、该外国企业的设计业务全部发生在境外,且该外国企业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其取得的赔偿金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对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度外商投资 渝国税函[2004] 2004/2/10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2020/10/23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国企业 甘国税函发[201 2010/3/10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开展对外国企 深地税发[2003] 2003/6/23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渝国税发[2003] 2003/8/25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皖国税发[2000] 2000/9/22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 国税函[1999]28 1999/5/19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交2015 深市监公告[201 2016/1/1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外国企业临时来华提供劳务税务 深地税发[2003] 2003/5/1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湖北省外商投资企业 鄂国税函[2005] 2005/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