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10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7-3
实施时间: 2002-7-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19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税发[2002]74号)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几点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一、省局成立执法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为刘国通副局长,小组成员为郑先海、许建斌、杜该来、葛建明。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的组织、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负责考试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各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所辖税务系统执法资格考试的具体工作。
  二、考试对象资格的审查与认定,由各市、县(市、区)国税局人事部门负责。其依据是总局划定的考试范围和规定精神予以审查认定,对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律师资格的人员,由各市局人事部门负责审查其资格证原件,对审查后的复印件要加盖市局人事部门的印章后再报送省局人事处。对超出考试范围的正式税务工作人员,凡自愿参加考试的,都应允许报名参加考试。最终确定的考试人数,必须以市局为单位在8月15日前用软盘分别报省局人事处和教育处,以便做好试卷的领、发工作。
  省局稽查局、涉外分局、退税分局的人员,参加此次执法资格考试。省局其他人员自愿报名参加考试的,直接向省局人事处报名。
  三、考务工作由各市国税局教育部门负责。各市局要统一设置考场,考场的具体设置地点、数量,要提前报经省局教育处批准同意。
  考务的具体事项,省局将专门召开考务工作会议进行部署。
  四、各市国税局的监察部门负责对考务工作进行监督和巡视,考试过程中,省局将对各市局的考场,派出巡视组进行监督和巡视。
  五、各市国税局的法规机构负责考前的培训辅导工作。各县、(市、区)国税局应在坚持自学为主的前提下,由各市局组织适当的考前培训辅导,省局不再统一组织考前培训辅导,但可协助各市局进行培训或辅导。考前的培训辅导不能影响正常的税收工作。
  六、各级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这次执法资格考试工作。通过做好对考前工作的组织、协调,达到以考促学的目的,提高每一税收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基本素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向纵深发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人 晋地税政发[200 2002/7/25
关于严肃2002年全国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考风考纪进 国税发明电[200 2002/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