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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484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6-1
实施时间: 2001-6-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70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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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加收滞纳金的问题。税款的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4月30日前的滞纳税款,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税款的滞纳行为发生在2001年5月1日后的滞纳税款(含征收期),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二、关于停供发票的问题。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有关停供发票的具体操作程序,待市局另行下发文件予以明确。在未下发文件之前,按照现行的停供发票操作程序办理。
  三、关于税务登记表的修改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征管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帐号”。国家税务总局已与中国人民银行协商将联合下文明确具体操作办法。税务登记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联合发文下发后再作修改,目前暂不作改动。
  四、关于税务文书的修改问题。送达纳税人的税务文书中所引用的《征管法》条款与新修订的《征管法》的条款不一致的,请各分局在市局下发修改后的税务文书前先用手工在税务文书上将所引用的条款按新修订的《征管法》改过来,市局将尽快下发重新修改的税务文书。
  五、关于计退利息问题。根据新修订的《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山东烟台召开的全国征管会议精神,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五条的执行外,对所得税(包括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退税款不计退利息。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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