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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税协发[2005]30号
发文部门: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05-11-4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税务代理人员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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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成都、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稿)已经2005年10月15日中税协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你们遵照执行(具体办理手续另行通知)。
  附件一、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
  二、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表
  四、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情况统计表
  五、新增个人执业会员名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四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入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会员的管理,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税协为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为地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组织。地方协会具体办理会员入会登记管理事宜。
  第三条
  中税协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均应当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地方协会),成为中税协的团体会员。凡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并在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登记的人员,均应当加入中税协(同时加入所在地方协会),成为中税协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应在取得设立税务师事务所批复或办理备案登记后一个月内向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填写中税协团体会员申请表及中税协执业会员申请表或中税协非执业会员申请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经地方协会审查同意后,其中团体会员经地方协会初审后,报中税协审批,并下达批复文件;个人会员授权地方协会审批,报中税协备案。
  第五条 会员入会申请经审批后,由地方协会核发中税协统一制发的会员证。
  第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讨、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优先获得本会编印的书刊、资料和信息,享有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六)要求退出本会时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经常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中税协及地方协会对会员每年进行一次年度检查,其内容为:
  1、遵守协会章程情况;
  2、执业情况;
  3、会费交纳情况;
  4、接受后续教育情况;
  5、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九条 会员退会应向地方协会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进行年检或一年以上不交会费,
  第十条 个人会员跨省调动工作,应先到原所在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出手续,然后到调入地地方协会办理会员资格转入手续。
  第十一条
  非执业会员转为执业会员,或执业会员转为非执业会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执业会员或非执业会员。
  第十二条
  地方协会于次年一月底前,填写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情况统计表及新增执业会员名册(见附件4、附件5),将本地区会员增减变动情况上报中税协。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元月1日起执行。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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