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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408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30
实施时间: 2001-4-30
失效时间: 2011-12-29
法规类型: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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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经研究决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商品房,为文件第一条所称的“别墅”:
  (一)独立庭院。
  (二)单位建筑面积超过250平方米。
  (三)单位售价超过10000元。
  二、对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政策,仍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1999]360号)执行。
  三、对纳税人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在2001年1月1日前仍未销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由各主管税务检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负责对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将有关的数据资料在5月31日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核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四、对符合免征营业税条件的空置商品房仍按税收管理体制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1.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至2001年1月1日止未出售的商业用房、写字楼申报表(略)
     2.未出售商业用房、写字楼清单(略)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地税告[2011]18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2-29
实施时间:201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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