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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会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2]5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7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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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各类事务所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并考虑到会计、律师事务所的行业特点,本着简化税收征管手续,方便纳税人的原则,我们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河北省会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会计、律师事务所企业所得税定率征收暂行办法
  一、适用范围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应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各类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包括资产评估机构,下同)和律师事务所(指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均适用本办法。
  二、应税收入核算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收入应包括各项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每一项应税收入应做到凭证合法、齐全,入账及时、足额。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审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资产评估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附营业务收入是指事务所经销账证、表册等会计用品所取得的净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事务所业务收入以外的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收入包括法律顾问的收入、代理民事、经济案件的收入、办理刑事案件的收入、办理行政诉讼的收入、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收入以及咨询、代书的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业务收入以外的收入及存款、债券的利息收入。如:外事接待收入、实习人员交纳的实习费收入、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等。
  三、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税所得税率是在确定应税收入的前提下,以事务所核算的成本、费用为依据,通过纳税调整后测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用应纳税所得额除以应税收入的比率。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职业特性和风险情况等因素,并结合我省事务所发展的实际情况,核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应税所得率分别为: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下同)的为7%,100万元-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以上的为9%。
  四、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应税所得率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后,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要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正确核算营业收入和成本费用开支,特别要加强对应税收入的核算,不能因实行定率征收而替代财务管理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各事务所的审核、检查等税收管理工作,要将各事务所的应税收入作为检查的重点,如发现有隐慝收入等行为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实行定率征收后,事务所发生的亏损,不许用以后年度的所得额进行弥补,也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事务所,其具体申报程序、征收管理、汇算检查等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六)本办法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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