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地税发[2001]36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64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情况,市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1年1月1日起,我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一律改征个人所得税。各分局务必作好政策变动的衔接工作。
  二、根据征管范围的调整,各检查分局务必在2000年底前将企业的纳税征管资料移交到各征收分局。企业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由各征收分局负责,如需退补税,仍按原缴纳税种退补。
  三、各征收分局要严格按照市局颁发建账户标准确定企业征收办法,一经确定为查账征收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改变对其的征收办法。若需要改变的,必须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审批。
  四、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地税发[1997]429号)的规定执行。
  五、各分局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采取定额征收方式的,要将核定的方法、户数、税额等情况报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备案,便于统一调整,平衡税负。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必须严格按照我市确定的应税所得率征收。深圳市应税所得率如下:
  工业、交通运输:应税所得率10%,商业:应税所得率5%,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应税所得率1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7%,娱乐业:应税所得率2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10%。
  六、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用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各征收分局要加强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管理,要建立起对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档案、税源分析、投资状况等管理制度。对投资者纳税大户(指个人投资者年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进行跟踪管理,同时每年年终将其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复印件)报送市局个人所得税处备案。
  八、对企业投资者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期限,实行双定征收的(定额征收、核定应纳税所得率),按年计算,分月缴纳;实行查帐征收的,按年计算,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九、对企业2000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各企业在帐面上要单独分列,企业若以后分配,要按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规定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对无工商管理行政部门颁发的工商执照的,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由登记分局根据企业提供的成立企业的章程、合同、合约或协议等有效资料给予定性,以后若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分局再根据情况变更。对此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该类企业,若性质认定不清的,登记分局应限期企业提供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十一、各分局领导要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落实,采取各种方式广泛深入开展宣传活动,召开投资者、办税人员等不同层次的座谈会、辅导会,使其真正理解此次政策变动的意义,保证政策调整贯彻到位。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 沪税所二[2001] 2001/1/1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川地税发[2006] 2006/12/4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 京财税[2001]6号 2001/1/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 厦地税发[2011] 2011/1/27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扣除 浙地税函[2003] 2003/1/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和合伙 宁地税发[2008] 2009/1/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黑地税发[2008] 2008/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 京地税个[2005] 2005/1/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 京地税个[2001] 2001/1/1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 甬地税一[2000] 20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