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采购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采监[2010]1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0-3-10
实施时间: 2010-3-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01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为总结全省各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查找实践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对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客观的考核和评价,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年三月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方案
  一、考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财库〔2003〕120号)、《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浙财采监〔2010〕1号)等。
  二、考核对象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各地集中采购职能设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招投标中心等机构的,以其作为考核对象。
  三、考核内容
  2009年度考核内容为政府采购相关的机构建设、制度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社会评价等五项内容,其中前四项内容由考核部门派出的考核小组进行量化评分,最后一项由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及采购人、供应商、评审专家等各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打分。
  四、考核分工及组织
  省财政厅负责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11个设区市和义乌市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以及对部分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进行重点抽查复核。各设区市财政局按照交叉考核的原则,负责对指定地区(具体地区交叉方案详见附4)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送省财政厅。
  省财政厅和设区市财政局应分别组建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况设若干个考核小组,负责考核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出具考核意见。考核小组应当邀请监察、审计部门人员参加,也可以视情况邀请中介代理机构代表、集中采购机构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采购督察员等人员参加。
  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配合省、市考核小组开展对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并协助做好发布考核公告、收发有关表格等相关工作。
  五、考核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2月下旬至3月上旬)
  省财政厅发布考核方案,部署考核工作,明确考核工作要点。
  (二)单位自查阶段(2010年3月中旬至3月下旬)
  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比照考核内容与评分标准进行逐项自查,收集整理考核材料、形成自查报告和《量化考核表》(见附1,电子版可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并于2010年3月30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
  (三)现场考核阶段(2010年4月上旬至6月中旬)
  1.地区之间交叉考核工作应于2010年5月20日前完成;省财政厅将于2010年6月20日前完成现场考核和抽查复核工作。
  2.考核小组现场考核前,应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和当地主流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广泛征集相关政府采购当事人对被考核机构的评价和意见,同时定向向被考核机构的同级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以及5-10家采购单位、2-4家参与当年度被质疑投诉项目的供应商以及2-5名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发送《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附2),征求上述单位对被考核单位的评价和意见。定向征集考核评价意见的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代表、评审专家代表名单由集中采购机构所在地的同级财政部门商考核小组后确定。《考核评价表》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送,并应在考核小组到达之前收回。
  3.各考核小组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核对相关档案材料、统计分析监管部门和相关采购当事人的评价意见等方式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综合量化评分,并逐项填入《量化考核表》。其中考核小组检查项目数量一般控制在年度代理项目总数的5%以内,但县级不得少于8个,省市级不得少于12个,所检查项目类型应涵盖各种采购方式(未采用的除外)。
  4.现场考核结束后,考核小组应根据考核结果填写《考核情况汇总表》(附3),并结合采购单位、供应商、专家、监管部门的意见,起草考核报告,连同所有表格一起报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
  (四)反馈整改阶段(2010年6月下旬至8月上旬)
  1.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考核结果反馈给被考核机构,并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对于考核不合格或问题较多的单位,应发出整改通知书。
  2.省财政厅考核领导小组应对各省级考核小组评定的省市两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量化得分),及经复核的县级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按相关的折算系数进行修正(折算办法见评分标准),并对经修正后的考核结果按得分高低,分省市级和县级两个序列进行排名,考核结果及全省考核排名于2010年7月10日前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抄送其同级行政主管部门。
  考核对象如有《浙江省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或者有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违规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应作为考核不合格,另行处理。
  3.各集中采购机构于2010年8月10日前根据财政部门的建议或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
  (五)总结表彰阶段(2010年8月中旬至9月下旬)
  省财政厅于2010年9月30日以前,对本次全省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对考核得分前5名省市级集中采购机构、前25名县级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通报表彰。
  六、评分标准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最终得分由考核小组量化考核分和被考核单位同级监管部门评价分、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分三部分组成:考核小组现场量化考核占80分;被考核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和其他监督部门评价占10分,其中财政部门评价5分,其他监督部门评价5分;采购人、供应商、专家等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评价占10分。同类型多个评价单位评价的,取其平均分。
  (二)为保证不同考核小组和市县之间考核标准的相对统一和考核结果的相对公平,各集中采购机构的量化考核得分按以下公式进行换算:
  1.省市两级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得分=初评分×小组差别折算系数;
  2.县级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得分=初评分×小组差别折算系数×复核差别折算系数。
  上述公式中,初评分即各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的得分;小组差别折算系数=全省初评平均分÷本考核小组初评平均分,其中全省初评平均分按省市级、县级两个序列分别统计;复核差别折算系数=本地区复核平均分÷本地区被复核单位初评平均分。
  七、其他事项
  考核工作中未尽事宜遵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未明确的,由省财政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解释或补充。
  附:
  1.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
  2.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
  3.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情况汇总表
  4.浙江省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地区交叉表
相关附件:
1.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量化考核表.doc    
2.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评价表.doc    
3.浙江省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情况汇总表.doc    
4.浙江省县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地区交叉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注册会计师考试、考核暂行办法 财会字[1987]17 1987/3/12
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审计信息考核管理办法 宁审办发[2006] 2006/12/18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进出口税收统计分析考核办法 冀国税函[2001] 2002/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 渝办发[2007]30 2007/11/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工 冀国税函[2001] 2002/1/1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二0一一社保年度定点 厦人社[2012]16 2012/7/3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明确契税 桂地税发[2010] 2010/5/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财政同步监督工作考核办 黑财监[2011]15 2011/7/22
财政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0年第73号 财政部商务部工 201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