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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6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11
实施时间: 2002-4-1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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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确保达到整治目的。
  对集贸市场(含商品交易市场,下同)税收环境进行专项整治是一项全局性工作,而且间隔时间长、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各级国税机关要引起高度重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地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的同时,要与当地政府的综合整治和工商、公安、地税等有关部门及省整顿规范税收秩序办公室的安排部署结合起来,统筹安排。要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关内部有关主管科室的联系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将专项整治的目标和要求落到实处。以这次专项整治为契机,将专项整治目标着眼于后期的规范管理,特别对个体私营企业的建账建制、户籍管理、发票管理、典型户调查及定额调整等工作,要作为国税机关一项长期工作任务常抓不懈,充分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的法律手段,切实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的管理,使税收秩序和纳税环境得到有效的治理。
  二、专项整治重点及时间安排
  (一)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
  1.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各类集贸市场的所有纳税户;
  2.与同行业或同类市场相比税负明显偏低的集贸市场内的所有纳税户;
  3.其他各类集贸市场中年纳税额在5000元以上的经营大户;
  4.列入省政府综合整治的下列市场:石家庄市南三条小商品批发市场、唐山市玉田县鸦鸿桥小商品批发市场、保定市高碑店白沟市场、沧州市河间汽车配件市场、邢台市平乡河古庙自行车配件市场、廊坊市兴安市场、邯郸市馆陶陶山市场、衡水市衡水商贸中心、承德市裕华市场、秦皇岛市昌黎碣石山市场。
  (二)时间安排
  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自4月份开始至8月底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1.准备阶段(5月20日前)。各级国税机关要结合当地政府的专项整治进行广泛宣传,对集贸市场的纳税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摸底,制定出具体的整治方案,完成典型户的调查工作,组织纳税人开展自查自纠。
  2.集中整治阶段(5月下旬至7月底)。根据自查和典型户调查情况对纳税户进行重点检查,严厉打击市场内的偷逃税行为,对不据实申报业户给予公开处罚。达到建账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按有关规定建账建制,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双定”户的税收定额。
  3.总结验收阶段(8月份)。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和验收,制定和完善市场税收管理办法。9月5日前通过广域网向省局报送专项整治总结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附后),清理漏征漏管户、调整纳税定额、业户建账专题报告和统计表,以及典型户调查情况统计表和发票检查情况统计表。
  三、认真搞好典型户调查工作。
  集贸市场内多为个体经营户,并且多数采用“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因此,搞好个体户的典型调查尤为重要。各级国税机关在这次专项整治中,要重新对集贸市场内定期定额户分行业、地域、经营规模或商品大类按调查程序进行深入细致地典型户调查,要尽可能扩大调查范围(调查户数不得低于行业总户数的5%),确保调查资料的真实可靠,以此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是否达到建账标准,是否如实申报纳税,以及核定其定额的重要依据。
  四、积极推进个体私营建账建制工作。
  97年以来,我省为推行个体私营建账工作制定了一系列的办法和措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一些基层单位对建账工作重视不够,没有达到预期目的,甚至个别单位放弃对建账工作的监督管理,致使建账户数下降和建账质量的降低,给税收征管基础工作造成了一定损失。因此,省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12号),结合集贸市场税收的专项整治,对进一步推动我省个体私营建账工作,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建账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建账领导小组的作用,对建账工作要积极筹划,明确目标和时限,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大监督管理力度,本着“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循序渐进、巩固提高”的原则,将个体私营建账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二)个体私营经济要按照国务院国发[1997]12号和省国税局冀国税发[1997]138号文件规定分步实施建账。私营企业及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个体业户要达到全面建账;从事商业零售和批发以及其它应税劳务的业户,凡月经营额达到30000元以上的也要全面实施建账;对达不到建帐标准的业户,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定期定额管理,并要求其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销货登记簿。对应建未建业户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年底前完成建帐工作。
  (三)私营企业和从事工业生产加工的个体业户要建立复式账,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税务机关对其实施核实征收。其它业户要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税收征管强化查账征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规定要求,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税务机关要采取查帐和定额双项控管的方法对其进行征收管理,逐步实现查帐核实征收,并建立健全暂缓建账户的审批制度。
  (四)优化税收服务意识,充分做好业户建账前的培训辅导工作,尽可能的为业户建账提供方便。对达到建账标准而无能力建账的可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建账。
  五、搞好集贸市场普通发票检查,严格普通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发票既是经营业户进销货的有效合法凭证,又是税务机关掌握业户真实经营情况的依据,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
  (一)发票检查的内容。这次发票检查的范围为本通知第二个问题明确的专项整治范围和重点内的所有用票户,其检查内容是发票的取得、使用和保管等情况。
  (二)积极开展索要发票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各市要结合自己的实际,认真研究探讨开展索要发票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的办法和措施,积极创造条件试行索要发票有奖和发票举报有奖活动。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对消费者索要发票的,经营者不得拒开,且开票时不能有任何形式的加价行为,促进公平竞争,保证合法有序的经济环境和治税环境。
  (三)实行购货索要发票制度。集贸市场所有经营户和个体户自6月1日起,购进货物必须索取发票,并将发票粘贴在收支凭证粘贴薄上完整保存。税务机关至少每季检查一次,及时掌握业户进货情况,以此作为核定定额及管理的依据。
  六、积极开展清理漏征漏管户工作,完善户籍管理制度。
  各地要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积极与工商、地税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并紧密合作,对集贸市场所有经营业户和其它个体经营户开展一次漏征漏管户的清查工作。一是对办理税务登记和工商营业执照情况进行认真核对,并以此为基础对经营场所逐户清查,对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业户,要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并按有关规定补税罚款,自查自纠的问题可从轻处罚;二是对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仍继续经营的,应提请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坚决杜绝征税不办证的现象;三是各级国税机关要与当地工商部门建立经营业户定期核对制度,建立和完善传递手续,及时掌握户数变动情况,逐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有条件的可通过网络交换信息,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控。
  七、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在典型户调查的基础上,对所有定期定额征收户的定额进行重新核定,并在7月底前对其全面调整,特别对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社会反映强烈的行业和业户,要加大调整力度。在定额调整过程中,各地要向广大业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取得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理解与支持,定额的核定与调整一定要公平、公正、公开,避免造成不良影响。积极推行电脑核定定额方法,各市可先行试点,待时机成熟后再全面推开,改变人工核定定额的随意性。
  八、为搞好集贸市场税收的专项整治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整治的政策、内容和重点,以取得社会及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此,省局草拟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知》(省局印制),通告文本随文下发,请各市广为张贴。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加强个体税收管理的通告
  (2002年4月11日)
  为促进各集贸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合法经营,打击偷、逃、抗税行为,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切实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今年4月至8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集贸市场及个体税收的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的范围:
  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业户及个体工商业户。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实际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20%以上不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的;
  (二)建账业户发生设置虚假账户,账实不符,隐瞒收入,虚假申报的;
  (三)达到建账标准,不按规定建账的;
  (四)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
  (五)不按税务机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没有纳入税务管理的;
  (六)税收负担偏轻的行业和业户。
  三、各类集贸市场所有经营户及个体工商业户,在5月20日之前,必须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对2001年以来的经营及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如实结缴少缴或欠缴的税款。对自查自纠的问题,税务机关视情节轻重从轻或免于处罚。
  四、私营企业及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规定建立相应的账簿,凭合法有效的凭证,如实记载经济业务事项,正确核算盈亏。
  五、对达不到建账标准采取定期定额征收管理的业户,在税务机关对其行业、规模和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后,重新核定和全面调整其定额,税务机关将定额调整情况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六、各类经营户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正确使用、取得和保管发票,各类经营户在购进货物时必须取得由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严禁消费者索要发票而经营者不予开具或开具发票提高商品价格的行为。
  七、对自查自纠阶段不如实向税务机关申报和提供情况的,经查实后,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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