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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我市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0-3-15
实施时间: 2010-3-15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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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
  根据《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津财会[2007]12号)和《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考核评价暂行办法》(津财会[2010]5号)的规定,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总结、计划和年度考核、备案材料。现对我市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考核的报送内容
  (一)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年度备案表;
  (二)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培训工作年度考核自评表;
  (三)2009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总结(书面材料);
  (四)2010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书面材料)。
  二、报送考核材料的要求
  (一)报送时间、地点
  2010年3月22日—26日将材料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和平区曲阜道4号721室)。
  (二)报送方式
  报送采用书面报送和电子报送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报送流程如下:
  1.如实填写需报送表格的电子版(表格样式请到“天津会计”网站www.tjkj.gov.cn“下载专区”栏目下载),打印出纸质材料,由机构负责人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2.撰写年度总结及计划,打印出纸质材料加盖公章(总结主要围绕本机构2009年举办继续教育培训内容、师资、培训人数等概况以及2009年在控制出勤率、提高教学质量、加强管理等方面的主要经验和存在问题;计划主要围绕2010年拟举办继续教育培训的内容、方式、师资、培训人数、培训人员管理等方面的计划和构想以及改进现行继续教育确认、管理模式的意见及建议)。
  3.将填好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年度备案表》与机构初始备案时上报市财政局存档资料进行核对,若注册资本、机构负责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聘用教师、培训地点等项目的填报内容与原上报信息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我处报送相关变更备案材料。
  4.将核对无误的纸质材料进行报送,同时报送相关材料的电子版(或将电子版发送至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tjkjc@)。
  (三)其他要求
  1.未按规定要求报送相关备案材料、向市财政局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市财政局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暂停或取消继续教育培训资格的处理,并在天津会计网站上公告。
  2.自即日起,严格执行变更备案制度,凡注册资本、机构负责人、注册地址、通讯地址、联系方式、聘用教师、培训地点等发生变化的,一律按《天津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20日内,填写《天津市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变更事项情况表》,备齐相关变更备案材料,一并向我处报送。对未及时报送的,将予以限期整改处理。
  3.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达、杨志鹏
  联系电话(传真):23303768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曲阜道4号
  邮编:300042
  Email:tjkjc@
  天津市财政局会计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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