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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河北省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办公室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39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3-18
实施时间: 2002-3-18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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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成品油市场管理办公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整机防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要根据《通知》要求,对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理,对没有安装税控装置或已安装税控装置没有调试检测的加油机,要边安装、边调试、边检测,务于3月底完成安装、调试和检测任务。并加大对石油、石化两大集团尤其是石化集团安装工作的督促力度,确保安装工作按期完成。
  二、对由于技术等原因不能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各市要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并于3月25日前将其加油机品牌、型号、数量报省国税局。
  三、加油机严重老化不能安装税控装置的,要责令其更换税控加油机。对既不安装税控装置,又不更换税控加油机的,由经贸部门取消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
  四、石油、石化两大集团所属加油站税控初始化工作于4月底之前完成,各市国税局要充分做好税控初始化的准备及实施工作。
  五、根据《国家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的要求,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要一律停止。对其中符合全省加油站发展规划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转发关于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经贸贸易[1999]637号)规定条件,属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建设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收购、控股或纳入连锁经营体系实行集中配送的加油站,可补办有关手续,经省经贸委审核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后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其余加油站在2002年8月31日前一律关闭。
  六、加油机防爆改造工作完成后,各税控装置安装单位和防爆改造单位应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加油机防爆性能检验并出具自检报告,于3月31日前将已安装、改造台数汇总表和自检报告书一同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处。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省特种设备监督检测所对完成防爆改造的加油机进行整机防爆性能抽查,抽查合格后按改造单位上报的设备数量核发《防爆检验合格》标志,由改造单位逐台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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