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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预[2002]1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2-2-5
实施时间: 2002-2-5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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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2]27号),为切实做好有关税收的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部门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对各级财政共享的税收,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写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分享的收入。
  对冀财预[2002]5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财政体制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文附件二规定的62家国家所得税跨地区分享、集中纳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由于必须先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上划中央总金库后再划分给各地,所以缴款书“预算级次”必须填明“中央级”。对冀财预[2002]5号文附件三规定的4家省内集中纳税、跨市分享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缴款书“预算级次”必须填明“省级”。
  但上述跨地区经营、集中缴库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实行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各级财政分享比例分级就地缴入各级国库。
  二、为便于国库核算和财政结算,对于冀财预[2002]5号文规定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国有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缴纳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实行集中纳税办法的62家企业和4家省内集中纳税、跨市分享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严格按冀财预[2002]5号文规定,填清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名称。
  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栏,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确实难以分清“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的,可选择适当的“款”级科目和“项”级科目填列,不得省略。
  三、各级国库部门在进行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入库收入会计核算时,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核算,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应核算到“项”级科目。
  四、各地2002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凡与冀财预[2002]5号文规定不一致的,按下列办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统一由税务部门填制更正通知书,经国库部门核实后更正。
  (二)国库在编制收入日报表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三)国库在办理库款划分、报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更正。
  五、税务和国库部门要抓紧按冀财预[2002]5号文的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修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征收、划分和报解、入库核算软件,保证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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