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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2]6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1
实施时间: 2002-2-1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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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102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邮政局本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省邮政业务收入的0.3%,各市级邮政局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为全市邮政业务收入的1.6%。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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