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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2]22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8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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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的要求,省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强化税收执法监督,增强税务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以下简称已结案件)的评议,是指对本机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已结税务行政案件进行检查,并对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事实证据、文书使用等是否规范、合法而进行的综合评审。
  第四条 已结案件的复查,是指在已结案件评议的基础上,发现原案件定性不准、证据不足、处罚明显失当,或存在其他严重问题,对其进行的重新调查或处理。
  第五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范围,是对上一年度内税收管理、税收监控、案件处理、处罚、法律救济中与纳税人有直接联系的所有案件。
  第六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依据是否准确;(三)程序是否合法;(四)处理、处罚是否适当;(五)文书使用是否规范;(六)法定期限是否超越;(七)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条 对已结案件的评议,每年一次。对已结案件的复查,应不低于被评议案件总数的5%,但最低不能少于2件。
  第八条 在评议年度内,对已结案件到5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0%;已结案件达到3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15%;已结案件达到10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20%;已结案件达到20件以上的,评议比率为30%;低于20件的,全部评议。
  第九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税务行政执法监督委员会组织领导;法规机构或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工作,实行层级管理。省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和各市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并对县、区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进行抽查。
  各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和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已结案件进行评议、复查,并对基层执法单位已结案件进行抽查。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级所有执法单位作出已结案件进行评议、复查。
  第十一条 对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时,可根据实际需要临时成立评议、复查小组,每个小组可由2-3人组成。
  第十二条 被评议、复查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评议、复查小组的工作,如实介绍情况,及时提供案卷资料,不得隐瞒各种被查资料。
  第十三条 评议、复查小组在评议、复查时,对涉及原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涉及纳税人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记载本机关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结果。
  第十五条 已结案件的评议程序:(一)向被评议单位下达评议通知,确定被评议案件的期限和范围;(二)到被评议单位调阅上年度已结案件登记簿,根据已结案件的总数,确定应评议案件的数量;(三)根据已结案件(卷)编号或档案资料编号随机抽取评议案件的卷宗。按照评议内容,开展评议工作;(四)评议工作结束后,写出《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的内容包括:被评议税务机关的名称、评议数量、评议结果、存在问题、相关责任、纠正意见及改进建议。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存评议机关备查,一份留被评议机关存档。
  第十六条 已结案件的复查程序:(一)由评议小组确定复查案件,原案件处理机关按照评议小组的要求选派人员协助复查,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二)需要到纳税人经营场所调查核实的,所需文书由原案件处理机关提供;(三)案件复查完毕,写出《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的内容包括:复查的基本情况、复查中新发现的主要问题、对被复查案件的处理意见。
  《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一式二份,一份存评议机关备案,一份留被复查机关存档。
  第十七条 对被评议、复查的案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一)对原案件处理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少缴或未缴的税款;涉及多征税款的,应当依法予以退还;(二)对原案件处理决定定性不准,应给予行政处罚而未处罚的,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察而未移送的,依法重新办理移送手续;(三)对原案件处理(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不准确,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隐瞒事实真相,帮助或唆使纳税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者的执法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对应纠正的评议、复查案件,要正式下达《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被评议、复查机关收到《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并从履行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履行结果报评议、复查机关。
  第十九条 对被评议、复查的案件,要作出办案质量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结论。
  凡有执法主体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使用不准确,缺乏主要证据,影响案件定性或处理结果的案件,为不合格案件。
  对影响案件定性、处理结果不大的一般性错误案件,可视为基本合格案件。
  对案件定性、处理结果没有影响或没有错误的案件,为合格案件。
  第二十条 凡合格和基本合格案件达不到被评议案件总数85%,或个别案件因执法过错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即为评议、复查案件不合格单位。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评议、复查案件不合格的单位,对单位领导和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在所属系统内予以通报。
  连续二次评议、复查案件不合格的单位,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连续三次评议、复查案件不合格的单位,单位主要领导和案件承办单位负责人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对评议、复查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执法过错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定期将已结案件评议、复查情况进行通报,以警示所有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规范执法。
  第二十四条 各市国家税务局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所辖下级税务机关上一年度已结案件的评议、复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省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
  1、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复查登记簿(略)
  2、税务行政已结案件评议意见书(略)
  3、税务行政已结案件复查报告(略)
  4、税务行政执法过错纠正通知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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