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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函[2002]16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8
实施时间: 2002-1-28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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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一些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鉴于目前我省的税收会计核算软件已满足应征税金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明细账的核算要求,因此,应征税金不再按企业注册类型设置“分企业注册类型应征税金登记簿”。
  二、2002年《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的编报口径仍为反映2001年5月1日后应征税金分企业注册类型数。
  三、各税收会计核算单位必须在2002年3月底前,对列入账外核算的待清理呆账税金,逐户逐笔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实,清理结束后,填报“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表式见附件),一式两份,一份作为征管资料归档保管,一份作为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进行账外核算。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搞好呆账税金的清理核实工作,具体清理核实工作由各单位主管日常申报征收工作的部门牵头负责,计会部门负责核算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2002年3月底前完成呆账税金的清理和核算工作。对一些单位存在的不按应缴数申报而按缴款数申报、申报不核算和核算不上报等问题,进行一次彻底的检查和纠正。对隐瞒的欠税一经查出,视同本年新欠处理,并按照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税务机关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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