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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函[2001]445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29
实施时间: 2001-12-29
失效时间: 2011-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287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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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规范工业性加工业务的结算凭证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委托加工业务支付加工费时,必须向受托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二、受托加工企业收取加工费时,应主动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受托加工企业不具备持票资格的,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代开。
  三、受托加工和委托加工企业使用白条、加工合同或以职工工资等形式结算加工费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发文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9
实施时间:201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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