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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1]13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8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定期定额征收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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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简化办税程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税收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省局决定对采取定期定额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实行简易申报纳税方式。现将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双定户”能够按照主管地税机关核定的税额和期限缴清税款的,视为已按期申报。
  二、“双定户”的月经营收入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必须按照《征管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实际申报数额缴纳税款。
  三、“双定户”的经营收入连续3个月申报超过或低于定额20%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定额调整。
  四、“双定户”的月经营收入超过定额20%不申报的,视为经通知申报拒不申报,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理。具体偷税数额暂按超过定额20%以上的经营收入额计算。
  五、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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