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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1]12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14
实施时间: 2001-12-14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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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1]87号)要求,为加强对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落实执法责任制,省局决定实行重大案件督办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局督办案件主要包括:省委、省政府、国家税务总局等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批办的案件;省局领导批办的案件;在全省、各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省局认为需要督办的案件。
  各市地方税务局办理涉及本省其他市的重大案件,可以报请省局进行督办。
  二、省局对决定督办案件,由省局稽查局向案发市地方税务局发出《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受函市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督办函要求确定主管领导和承担单位,制定查处方案,按时限填报《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及时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及结果。
  三、各市地方税务局对查处督办案件要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市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人负领导责任,主管领导负直接责任,承办人员按分工职责承担相应责任。
  对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或线索,不依法及时查处,不按规定向省局报告案情或隐瞒重要案情,或因工作不力未能按照规定时限完成查处工作,或故意拖延不办而贻误查处造成税款损失的,根据其情节轻重,对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主管领导和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严重影响督办案件的查处工作,给国家税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迅速准确完成督办案件查处任务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奖励。
  四、省局稽查局负责案件的具体督办工作,要切实加强指导和协调。可根据工作需要派员前往案发地督促检查,或派员参与办案,及时向省局主管领导报告督办情况和结果。
  五、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本通知制定本地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制度,并报省局(稽查局)备案。
  附件:
  1.河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函(格式)(略)
  2.督办案件情况报告表(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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