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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省增值税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204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23
实施时间: 2001-11-2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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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按照省局领导的批示精神,省局统一安排,抽调人员,于10月29日至11月10日,对全省11市的22个县(石家庄辛集市、鹿泉市,廊坊大城县、三河市,保定安国市、涿州市,唐山丰南县、迁安市,秦皇岛昌黎县、抚宁县,张家口蔚县、宣化区,承德丰宁县、围场县,沧州沧县、河间市,衡水深州市、故城县,邯郸肥乡县、邯郸县,邢台沙河市、清河县)、44个税务所和132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行了重点检查。从检查结果来看,各市能够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规定贯彻执行各项政策,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等方面较以往有了进步,但是基层税务机关在增值税基础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上参差不齐。依法治税思想未能得到很好的贯彻,执法观念不强,存在不少的问题,有些问题比较严重,且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主要表现在未能认真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各项管理制度、规定不能很好的得到落实,增值税基础管理薄弱。现将有关问题通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未能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认定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档案资料短缺。较突出的问题有:
  (一)对一般纳税人没有严格按照标准认定和年审。
  1.对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商业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年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在一般纳税人年审中未能取消其资格,仍在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2.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仍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和双定户管理。
  (二)违反一般纳税人认定程序、档案资料短缺。
  1.对部分企业在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税务机关审查、复查。批准时间等方面违反程序,甚至存在税务机关批准时间在前,纳税人申请在后及从申请到批准间隔只有两天时间的问题。
  2.无企业的审查报告。
  3.企业名称、企业法人、银行帐号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未能及时在一般纳税人档案中反映。
  (三)认定的临时一般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转正或取消其资格,而是长期保留其临时资格,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认定、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料上没有经办人签字,没有批准单位公章,没有认定、注销时间,没有清税证明及相关清税文书。
  (五)认定、注销一般纳税人随意性较大。
  1.被注销和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是同一个企业,新认定企业已领取了新的发票购领本,旧的发票购领本仍在企业,未能及时收回。
  2.原企业未注销,又将全部经营场地出租给新的企业,从认定资料上看原企业的法人和财务负责人是新企业的出资人。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县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没有达到“四专”“六防”的要求。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库房没有安装警报器。
  (二)增值税发票仓库没有做到“双人双锁”管理。
  (三)与普通发票在一个仓库存放时,已开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散放在库里,没有专柜存放。
  (四)从企业收回未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及时缴销、没有交接手续。散放在库里。
  (五)在专用发票限额限量的管理方面没有严格履行省局规定的有关审批手续,个别企业缺少《申请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批单》和《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没有实行限额审批、主管局长签字制度。
  三、增值税防伪税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有的县局对企业使用过的旧金税卡没有及时收回,存在二次发行的问题。
  (二)在认证过程中,存在人工干预税务登记号、发票代码问题。
  (三)有的企业没有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防伪税控企业认定表》;有的企业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没有按规定安装防盗设备。
  四、执行税收政策方面存在的问题在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上,不能做到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一)个别县未执行冀国税一发[1995]10号文件中关于工业企业外购废旧物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予以抵扣的规定,继续使用收购发票收购废旧物资计算抵扣进项税金。
  (二)个别县对福利企业未执行“即征即退”政策,而采取不征不退的办法,实现的税款反映为欠税。
  (三)个别县在2001年6月以前未执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由税务机关全额征收税款,财政部门返还70%的政策,而采取税务机关只征30%,70%作为欠税。今年执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又将这些欠税企业全部注销。
  (四)2001年6月国家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实行免税,停止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按10%计算扣税的新政策。省同为进一步规范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防止虚开具有扣税功能的普通发票,制定了管理办法,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由市局先认定资格,年终审批减免税。但有的县对企业直接采取了免征税款的办法;有的企业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购货方多抵扣税款。
  (五)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发票存在错用税率问题,有的企业属商业企业按6%代开,有的属工业企业按4%代开。
  (六)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能落实票、证相互注明号码的规定。有的税务所缺少代开专用发票审批卡等必须的审批程序。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日期与完税证填开日期不符,完税证日期滞后,有的滞后两至三个月,有的尚未填写日期。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存在的问题一些县未执行总局、省局制定的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管理办法和申报资料稽核管理办法。造成大量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短缺。存在涂改数据、错报数据,有的报表之间逻辑关系不符等问题。
  (一)在抽查的企业申报资料中,部分缺少财务报表。有的甚至没有《发票领用存月报表》、《抵扣进项税金明细表》。有的明显属于通过申报资料稽核就可发现的偷税问题,未能及时移送稽查局进行查处。
  (二)企业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写混乱、缺项,涂改数据多,逻辑关系不符。
  1.企业《发票领用存月报表》申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与申报的《增值税发票使用明细表》不一致。《增值税发票使用明细表》中未能按实际使用、作废发票编号顺序逐号申报,而跳号申报当期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上月末库存数与本月初库存数不相同。
  3.《增值税发票使用明细表》中“发票类别”应填报发票字轨号,但不少单位错填“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等;另外大部分《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中不申报普通发票的领用存情况,但有关申报资料中反映企业在使用普通发票。
  4.《抵扣进项税金明细表》中“结算方式”栏应填“现金结算”“银行结算”。
  不少企业填报的是“转帐支票”。实际上是现金付款或根本没有付款,有的是付款以后才允许抵扣的项目,企业提前抵扣了税款,有的根本没有购货,也抵扣了税款,稽核没有把关。
  5.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申报时混用一张表,未能分别申报。
  六、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没有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设置有关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1.帐簿设置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混乱,会计没有资格证书,实际操作能力差。特别是乡、村的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与现行的要求差距较大,很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企业只设一名财务人员。多数会计人员无资格证书,兼职的较多。二是帐簿设置不符合会计制定规定和要求。主要反映经营情况的帐簿未设置,如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按规定企业蕴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应使用订本账,而不少企业使用的是活页账。三是财务室没有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核算地和帐簿凭证存放地不一致。
  2.会计核算不规范。企业设置了现金、银行账簿,但实际的资金收付不在帐簿上记载。
  一是企业账簿记载业务不真实、不准确。主要表现为现金日记账有时出现几个月无业务记载;现金日记账有时发生较大的贷方余额。银行日记账不真实记载所发生的业务。或者不通过现金和银行结算。
  二是不核算产成品出入库数量。不结算销售成本。
  三是委托加工半成品时,直接由受托加工单位接受原材料,在委托方的帐簿上只反映购进、库存的数量,不见实物。委托方以支付本企业工人工资的形式支付加工费,造成受托方在税收上漏管。
  (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及生产企业购进、销售废旧物资存在的问题。
  1.生产性企业存在销售下脚、废料时不开具发票,不申报纳税,由持有收购发票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使用收购发票收购,收购单位收购享受税收优惠。甚至有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从有关联的生产企业收购后,再销售给同一关联企业。
  2.未执行商业企业购进货物付款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金的规定和我省关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仍然存在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账购未付款和一般纳税人从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未付款抵扣进项税金的问题。
  3.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与其关联的生产企业没有完全分开,同一场所经营、办公,一本银行账,一班人马,只就收购、销售废旧物资单独设账,不能排除共同偷税的嫌疑。
  4.废旧物资经营企业7月1日后仍在继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多抵扣进项税金问题。并且在无正常货物购进的情况下,开具专用发票销售不是废旧物资的货物。
  5.个别企业在使用收购凭证收购废品时:借“库存商品”,贷“应付账款”,开具发票销售时:借“应收账款”,贷“销售收入”,然后,借“应付账款”,贷“应收账款”平账。没有合法的收付原始凭证,没有资金流动。
  (三)收购农副产品的企业,收购农副产品用现金结算时,存在现金日记帐余额为大额负数的现象。
  (四)收购废旧物资、农副产品的企业存在超面额使用收购发票问题。
  (五)对煤炭销售行业混合销售问题管理不到位。存在属混合销售应交纳增值税,销货人分别开具运费发票和货运发票,造成销货人少交税,购货人多扣税现象。
  (六)乡、村的一般纳税人存在购货后,自己另找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运费发票抵扣问题。企业运费发生额过大,运费发票多数为运管站代开,甚至存在同一个企业提供多份连号、大面额,且由货运站不同时间代开的货运发票,税务机关稽核时未能把关。
  七、整改意见被查单位暴露出的问题,在未被查单位也不同程度的存在,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必须认真进行查找存在问题的原因,加以整改,限期解决。
  (一)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标准、程序和手续进行认定,不能搞任何形式的变通。
  1.已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在年审时,各级国税机关应组织专人对乡村和容易发生问题行业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实地审查,对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取消其资格。取消资格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规定征收增值税。
  2.对产品有销路,属于乡村主要经济支柱的一般纳税人,不按规定设置财务人员或财务人员核算能力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核算要求的,企业必须在指定的期间内整改(不得超过2002年3月),否则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3.2002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必须使用订本式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己账,并做到序时记账,日清月结。税务机关监督执行。凡不按此规定执行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4.在批准一般纳税人资格前,必须对企业的财务人员资历、能力严格考察,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核算要求的,不得认定其资格。
  5.对新认定的一般纳税人,税政部门至少跟踪半年,并有跟踪报告,跟踪报告附在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中一并存档。对已取得资格的一般纳税人不能按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设账,不能如实进行增值税核算、如实按期申报纳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
  6.为防止“短命公司”偷逃税款行为的发生,在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其存货大于取得资格时的存货部分,已抵扣的税金由税务机关全额追缴。
  7.规范对注销一般纳税人的审查手续。
  8.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主要财务人员不得是兼职会计。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主要财务人员,不能同时兼职2个以上(不包含2个)一般纳税人会计。享受税收优惠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不得使用兼职会计。
  (二)加强领购专用发票的审批管理,严格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与管理。
  1.从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收购发票,除执行原有规定外,对无审批手续而发生欠税的、申报后未向税务机关报送稽核资料的、稽核发现有严重问题未查处的,一律不得批准购买新票。增加审批内容的领购发票审批表由各市自行设计。
  2.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仓储、发售、票款、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检查,必须达到省局规定的要求。
  (三)加强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总局和省局的各项政策规定。
  各市近期内要对2001年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资格,追缴税款;对税务机关违反政策法规的行为要责令限期纠正。检查的范围和重点是:
  1.对民政福利企业、国有粮食企业的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具备减免税资格。
  以及在享受税收优惠期间是否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法规,其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有无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资格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协助其他纳税人偷税等现象。
  2.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检查。各市要对已认定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逐户进行检查,要严格按照总局和省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实地核查其是否具备免税资格。在进项发票的取得、收购发票的使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开具方面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此次检查中的重点是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以及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的关联生产企业。
  (四)强化税务机关的日常稽核工作。
  严格执行总局、省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申报管理及征后稽核的规定(冀国税发[1995]70号转(国税发[1995]196号)、(冀国税发[1998]58号转(国税发[1998]44号),提高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质量,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的日常稽核工作。与此同时还要重视对企业申报扣税的货运发票的审核,除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5号)(冀国税一发[1995]8号文转发)和(国税发[1995]192号)(冀国税一发[1995]40号文转发)文件规定的有关运费抵扣规定外,必须做到:
  1.自2001年12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取得代开的货运发票,除地税部门代开的以外,一律不得计算抵扣其进项税额。
  2.对纳税人申报由地税部门代开的货运发票作为扣税依据时,税务机关必须要求同时报送由承运单位(个人)提供的与货运发票金额、单位名称(姓名)、开票时间相符,并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完税证复印件(完税证复印件随发票一并装订入帐);承运单位的业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的,则必须要求同时报送由承运单位(个人)提供的与货运发票金额、单位名称(姓名)、开票时间一致。并与货物税率相符的增值税完税证复印件(完税证复印件随发票一并装订入帐)。
  (五)从200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农副产品,付款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金。
  (六)各市抓好1-2个专业乡、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试点工作。省局从中挑选全省的试点,以此推动全省专业乡、村增值税的管理工作。
  (七)各市要针对通报中所列举的问题认真进行对照,逐级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此通报必须传达到税务所,各市要将贯彻通报情况及整改措施于12月底前上报省局。
  (八)省局将于2002年上半年对各市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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