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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申政策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1]110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1-5
实施时间: 2001-11-5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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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9月份省局对各市2000年9月至2001年8月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抽查。
  从检查结果看,存在的较普遍和突出的问题有非正常户处理随意、缓缴税款越级审批、滞纳金加收不到位、欠税催缴不及时等。为进一步加强征收管理工作,提高地方税征管质量、现将有关政策规定再次重申和强调,请严格遵照执行并切实加强对基层征收单位的监督管理。此类问题如再有发生,省局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一、非正常户的认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且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发布公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同时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经县级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并存入纳税人档案。
  纳税人被列为非正常户超过1年的,税务机关方可注销其税务登记,但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缓缴税款的审批对申请缓缴税款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首先审核其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冀地税发[1998]69号)规定的条件,并审核报送的资料是否齐全,包括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货款拖欠情况等。
  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对情况属实符合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审核签署意见上报市局;市局要审查是否符合“同一纳税人应纳的同一税种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只能申请延期缴纳一次”的规定,审核签署意见后于每月底前上报省局(征管处),省直属征收局直接上报省局;省局在每月5日前予以审批。对需省局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正式文书,由各市局、省直属征收局在征期结束后5日内集中上报省局。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由省局负责,是《征管法》的明确规定,目的就是从严审批,严格控制。各市局及基层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越权审批。
  三、欠税的清缴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征管法》赋予的法律手段,加大对欠税的治理力度。
  在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与其他债权发生冲突时,要充分利用税收优先的原则,防止国家税款流失;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限期内仍未缴纳税款的,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同时可进行行政处罚;对逃避追缴欠税的纳税人,除追缴其欠缴的税款及滞纳金外,应按《征管法》的规定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要注意坚持告诫在先的原则和强制执行的范围。
  四、滞纳金的加收根据《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纳税人拒绝缴纳滞纳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纳税义务施行强制执行措施,强行划拨或者强制征收。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不得多加收,更不能不加收或少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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