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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石家庄特派员办事处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地税发[2001]103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1-10-10
实施时间: 2001-10-10
法规类型: 保险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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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7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全省辖内各保险公司所使用的发票全部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
  二、凡从事财产保险包括小额、分散性家庭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提车暂保险等保险业务均使用《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增加第五联(业务员留存联)。
  三、财产保险业务以外其他险种发票的式样暂维持现状,仍使用各自总公司全国统一的发票式样。
  四、所有保险业发票,包括《全国保险业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领购、发放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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