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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坚决纠正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国税发[2001]178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28
实施时间: 2001-9-2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阅读人次: 3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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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在近期开展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检查工作中,陆续发现我省个别市、县存在着严重的“高开低征”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对此,省局主要领导明确指示,要坚决纠正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彻底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为此,省局再次强调如下:
  一、各市要按照冀国税函[2001]300号文件要求,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和使用情况、申报纳税情况和纳税资料保存情况以及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全面的、严肃认真的清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而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或不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存在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非法欠税以及税务部门“高开低征”等各类问题,要立即进行彻底清理、纠正,并对负有责任的税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检查情况及问题的纠正情况书面上报省局。
  二、上述问题延续到2001年以后的以及今后再出现此类问题的,不仅追究直接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市、县国税局主要领导的责任。
  三、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使用环节的管理。征收机关要及时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申报纳税情况反馈给发票发售部门,对于无缓交手续,非法欠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经发现,要立即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欠税进行追缴。对无正当理由、税负连续偏低三个月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要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检查,售票部门凭稽查局的检查结果和主管局长的审批意见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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