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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1]51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9-17
实施时间: 2001-9-17
法规类型: 消费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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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44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消费水平,对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做出如下规定:房屋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上,石家庄市、唐山市、秦皇岛市每平方米价格在3500元(含3500元)以上,张家口市、承德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其他市每平方米价格在2500元(含2500元)以上的商品房定为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商品房。
  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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